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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筑起生态系统保护防线

时间:2023-03-22 17:30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贺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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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共计5.8万元。

       2020年12月,被告徐某从刘某处购买鲶鱼2.5万斤,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放生于常州长荡湖。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出20208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是外来物种。专家指出,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会对本土鱼类和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经调查,被告的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失为7427.6元至44565.5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惩罚性赔偿5000元,赔偿款专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的这起案件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是全国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由此该案也成为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的公益诉讼第一案。

       当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已上升至国家生态安全战略高度。此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司法担当,对于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筑起生态系统保护防线,具有开拓性意义。此案可复制、可借鉴,将有力遏制非法放生对生态系统的威胁和破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国家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的探索实践,至今这项制度已经完全成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保护和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的重要保障。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人类活动尤其是贸易交流,打破了生物种群自然分布的地理屏障,有意无意引入外来物种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有的外来物种如红薯,不会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威胁,也有的外来物种能快速大量繁殖,与本土物种产生强烈的竞争,打压甚至消灭本土物种,破坏当地生态平衡,造成生态系统破坏和巨大经济损失。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绿色检察”理念,把检察工作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把生态环境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最为优先领域和重要领域,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为生态系统的安全筑牢保护屏障。


【贺震,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智库)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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