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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框架下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时间:2023-12-31 14:05来源: 中华环境作者:尹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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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提出

       传统知识是关于生物(包括人类)彼此以及与环境之间关系的知识、实践和信念的累积体,通过适应过程而演变,并通过文化传播代代相传。传统知识是一种认识的方式,也是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它是动态的,以经验为基础,适应不断发生的变化。因此,面对当前的全球气候变化,传统知识也可以发挥作用,并具备协助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价值。

       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传统知识议题的提出有两个层面的原因。首先是传统知识在全球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中的价值得到了重视与认可,特别是在世界各地的传统民族社会,传统知识始终是他们应对不断发生的环境变化并实现可持续生计的重要手段。其次是在人类社会全面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传统知识的作用被逐渐发现和利用,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发现传统知识可以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科学研究的补充,是气候变化在局部或地方尺度的信息和数据,在上述基础上传统知识可以为制定相关气候变化政策和适应战略提供支持。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发布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Rio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其中的第22条原则特别强调了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由于其知识和传统习俗,他们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宣言同时呼吁“各国应承认并适当支持其特性、文化和利益,使其能够有效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次大会通过了三个重要的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防治沙漠化公约》,而第22条原则始终贯穿三个公约之中,这也是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首次将传统知识与气候变化联系起来,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开始关注传统知识议题。

       迄今为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60多项决定或其附属机构通过的报告都明确提及了传统知识。例如,在2010年的《坎昆协定》中,缔约方强调了在旨在解决森林砍伐问题的行动中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2015年,《巴黎协定》提出促进与传统知识有关的经验交流和最佳做法共享,并致力于加强这些知识、技术、做法和努力。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相关议题和决定的产生和通过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传统知识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个重要议题,相关决定和政策也会对中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仔细研究和厘清传统知识议题,以确定我国在这一议题上的策略和履约行动。我国有着丰富的传统知识,对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相关的气候变化政策还没有涉及传统知识。因此,《巴黎协定》对传统知识议题的态度,为我国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提供了机遇与平台。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传统知识议题的认识历程

       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至2014年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0次缔约方大会,也就是《巴黎协定》签署之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直接或间接涉及了有关传统知识的议题。

       2005年,第11次缔约方大会将适应确定为所有国家的高度优先事项,并说明了地方和传统知识对适应的重要性。2006年第12次缔约方大会重点提及了传统知识,这次大会通过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影响、脆弱性和适应的内罗毕工作方案”,这一工作方案在气候变化的影响和适应中关注到了传统知识,在适应计划和实践中,考虑到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传统知识。在制订适应计划和具体实践方面,建议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信息,包括过去和当前的适应行动和实践措施,特别是地方和传统知识。2010年,在第16次缔约方大会及其相关决议中,多次提及了传统知识和实践。这次大会及其决议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认为加强气候变化的适应行动应当以科学为指导,同时也应当酌情以传统知识为指导。这标志着被视为指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采取适应行动的知识体系和信息来源发生了变化,即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方法不再仅仅依赖于科学知识,而同样开始重视传统知识及其相关实践。

       从第11次缔约方大会至第20次缔约方大会,在历次大会决议文本中逐渐明确了传统知识和实践的合法性。这为传统知识更大程度地参与第21次缔约方大会,特别是《巴黎协定》更多地关注传统知识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巴黎协定》框架下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2015年11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对于传统知识而言,《巴黎协定》同样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正式认可了传统知识的价值,认为传统知识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知识体系,可以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发挥作用,并建立了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

       明确传统知识的地位
       《巴黎协定》在决议文本中正式强调了传统知识在适应行动中的价值和作用。《巴黎协定》在第7条中指出:“缔约方确认,适应行动应遵循国家主导、促进两性平等、参与性和完全透明的方式,同时考虑到弱势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并应以现有的最佳科学为基础和指导,同时酌情纳入传统知识、土著民族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以期在适当的时候将适应纳入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和行动中。”这可以理解为《巴黎协定》为传统知识设立的目标。为了更为清晰地阐述什么是“酌情纳入”,以及应该以何种方式“酌情纳入”传统知识,第21次缔约方大会在《通过巴黎协定的决定》(Decision adopting the Paris Agreement)中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巴黎协定》在文本中的第135段中具体提及了传统知识。在该段的第一部分,《巴黎协定》号召缔约方大会应该“认识到需要加强地方社区和土著民族在面临和应对气候变化时的知识、技术、实践和努力”。上述这段话可以理解为《巴黎协定》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为各缔约方在传统知识议题上设定的一系列需要实现的目标。在该段的第二部分,《巴黎协定》提出要“建立一个平台,以全面和综合的方式来交换和分享减缓与适应方面的经验和最佳实践”。《巴黎协定》提出要建立一个关于传统知识议题的“平台”,也就是在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为传统知识建立了一个新的参与机制,以促进与传统知识有关经验和成功实践的交流和分享,并承诺加强在传统知识、技术、实践方面的努力。

       建立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
       《巴黎协定》在如何更好地将传统知识纳入国际气候机制这一重要问题上还不清晰,例如如何将传统知识纳入国际气候政策制定层面、如何将传统知识纳入各自国家的气候政策制定过程中等。在这一背景下,《巴黎协定》之后的第22次和第23次缔约方大会的相关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

       2016年,第22次缔约方大会同意采取“渐进式方法”来发展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了遵循这种循序渐进的方法,缔约方大会请附属的科学技术咨询机构(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SBSTA)来启动这一进程,并决定举行一次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开对话会议。2017年5月,共计29个缔约方一起参加了这次会议,围绕传统知识参与机制的功能、内容、性质和结构展开了讨论。在这次会议中确定了平台三个主要的相互关联的职能:(1)为记录和分享知识与经验提供平台;(2)通过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来促进知识系统的整合,同时在国家层面的多个治理级别促进平台参与到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决策过程中;(3)对平台参与的能力进行建设,使其能够参与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进程中,包括执行《巴黎协定》和其他相关的决议。根据第22次缔约方大会在决议中赋予的任务,科学技术咨询机构需要向第23次缔约方大会提出平台投入运作的具体建议。

       2017年,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第23次缔约方大会中就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展开讨论,并形成了相关决定:第一,加强传统知识参与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中的作用;第二,决定详细阐述了传统知识参与机制的宗旨和功能:知识、参与能力以及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第三,决定建议平台及其相关进程考虑传统知识参与机制所涉及的利益、意见以及道德准则;第四,举办一次关于如何执行平台各项功能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工作会议,以作为传统知识参与机制的第一项活动;第五,决定要求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继续就传统知识参与机制的进一步运作开展工作。

中国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策略

       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批准《巴黎协定》的决定,中国正式成为《巴黎协定》的缔约国。《巴黎协定》对传统知识的定位,为中国参与《巴黎协定》传统知识议题以及中国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提供了契机和思路。

       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一部分,传统知识议题应该得到重视。在未来中国制定的气候变化政策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中,建议明确提出传统知识议题,以完善中国的相关气候政策和行动计划,例如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增加传统知识的专门部分、将传统知识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等;同时,建立正式的机制和渠道,能够让传统知识参与到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进程中,以呼应《巴黎协定》对传统知识议题的关注和重视。

       参与传统知识议题的讨论
       针对《巴黎协定》及其之后的缔约方大会决议,分析传统知识的参与机制,参与传统知识议题的讨论。按照《巴黎协定》及其之后的缔约方大会决议,同时基于和利用传统知识参与机制的三项主要职能,建立中国传统知识参与《巴黎协定》和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进程的机制。可以依照《巴黎协定》及其之后的缔约方大会决议,挖掘中国传统知识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价值与作用。同时,基于传统知识参与机制为记录和分享知识与经验提供平台的职能,借鉴中国与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的分类体系,系统收集、整理和建立“与气候变化相关传统知识”的分类体系和数据库。

       促进传统知识与气候政策的结合
       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制定不仅要基于科学技术与经济措施,还需要重视和发掘传统知识的价值,促进传统知识与科学知识的结合,在减缓和适应策略中纳入传统知识,在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承认传统知识的价值与作用,为我国制定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策略提供新的思路。同时明确传统知识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基于传统知识参与机制促进知识系统整合、促进传统知识参与到国家气候变化相关决策过程中。在未来制订的相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计划中,紧扣《巴黎协定》的要求,即不仅要以科学技术为指导,同时还要体现传统知识的作用和价值,整合两种知识体系,并把传统知识纳入中国向绿色低碳经济转型的相关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和行动中来。

       推动传统知识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提出我国传统知识积极和深度地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路径。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不仅具有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还具有生态属性与文化属性。要遵循《巴黎协定》及其之后的缔约方大会决议,鼓励我国传统知识参与到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体现中国传统知识、技术和实践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的价值和可以发挥的作用,并交流和分享与传统知识有关的中国模式、经验和成功实践,为最终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作出贡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生态共生关系中藏彝走廊各民族应对气候变化的传统知识体系与价值研究(项目号22BMZ032)】
       【尹仑,西南林业大学地理与生态旅游学院教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南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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