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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维权呼吁“制度抓手”

近年来,伴随各类环境问题的频繁出现,人们的环保意识空前高涨;而面对生存质量的种种威胁,公众对良好环境的期待也愈来愈高。但不能忽视的是,民众高涨的环境意识与实际行动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要最大限度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仅需要环境教育的充分普及,也需要健全制度建设、拓宽维权路径等相关立法保障。
 
环保意识与维权能力不成正比
近日,由瑞典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单位联合发起了一项关于“贵州省公众环境意识”的公益调查。该调查共发放900份问卷,其中,贵阳地区选取了5个区县,遵义市选取两个区县,安顺市和黔东南州各选1个区县,每个区县的样本调查均为100份。对贵州地区的公众环境权益现状和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充分的数据剖析。
调查显示,贵州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非常高。在“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心程度”,有43%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关心,只有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环境问题是什么。从危害后果看,公众最关心的是环境问题导致人体健康损害。有71.3%的被调查者认为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其中认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中度和严重损害的达28.4%。与对环境很高的关心程度相适应,总体上看被调查者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度也较高,对环境问题具有一定认知的被调查者占到了70%,但是大部分只是一般性地“知道”环境问题而已。
在有关“公众对各环保法律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中,被调查者对《环境保护法》的认知程度最高,82%的公众对该法有一定的了解。但在“公众对环境维权程序和方法的了解程度”上,只有3%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了解。
当调查公众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过程中实际遇到的困难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时间精力有限,其次是缺乏公权力机构的支持、环保执法不严、不懂环保法律、缺乏专业人士帮助、缺乏社会组织帮助、资金不足等。公众在环境维权中希望获得的帮助依次是法律援助、资金支持、技术支持。
调查显示,被调查者对环境维权程序和方法的认知程度都比较低。3%的被调查者表述非常了解,28%的人一般,40%的人表示知道一些。被调查者希望能通过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刊)或新媒体(网络、博客等)宣传环境维权知识、发放环境维权指导手册、举办环境科普讲座或培训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环境维权能力。
公众维权需要制度抓手  
对于此次调查结果,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公众的环保意识正在逐步增强,但维权的行动意识并没有随之提升,对维权的程序缺乏足够了解仍是普遍情况。信访渠道不畅和司法制度不健全是造成公众维权行动力薄弱的深层原因。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环境问题由于涉及面广、公共性强而有着极强的特殊性。尽管目前涉及环境的法律法规已有近30部,但令人遗憾的是,受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污染损害鉴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公众不敢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极为突出。
当普通公众在未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或健康损失的前提下,普遍存在“搭便车”心理,即希望别人站出来维护公共权益,维权成功后自己搭便车而得到好处。在马勇看来,“搭便车”现象与我国环境法治化程度不高有一定联系,因为在部分政府机关和污染企业面前,公众个人的力量过于弱小,很多人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起诉。从目前的维权途径来看,行政处理久拖不决,司法程序又存在着立案难、时间成本高、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实践带来的效果极其有限,公众又“不愿”和“不能”去自觉行动。
面对部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通过立法促使政府部门依法作为显得极为必要。“《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权利,但个体对抗强势行政机关,仍存在取证难、立案难的现象,行政胜诉成功率非常低。如果能在《行政诉讼法》中创设行政公益诉讼,容许社会组织以诉讼主体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司法的强制力会将取得更好地落地效果”,马勇说。
在民事诉讼领域,虽然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益诉讼进入民事审判环节仍存在诉讼主体不明朗、民事公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赔偿金归向不明等法条缺失和粗线条问题。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未得到受理,突显了环境公益诉讼在现实中的尴尬局面。
在环保监管层面,应尽快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环境标准,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才能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普遍现象。
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形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企业的良性互动,公众监督和公众维权才能找到“制度抓手”。
民间环保组织要发挥正能量
环境权益维护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由于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常是处于弱势社会群体,加之环境侵权形式复杂多样、技术性强,调查取证难、成本高昂,环境权益的实现和维护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需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更需要专业环境维权机构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和指导。
相对政府部门而言,民间环保组织在引导弱势群体方面有着更强的灵活性。近年来,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的的活动,在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促进公众的参与、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在环境维权中,很多环保民间组织引导公众避开“制度边缘”的抗争手段来表达诉求,通过法律援助等司法手段开展理性维权。2012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普法下基层系列活动”启动,仅两年时间,共走进了12个省的23个县级区域;2013年,“环境普法下基层西部行活动”先后走进了内蒙、重庆、湖南、河南、甘肃、云南、贵州等7个省份14个县乡,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4场。宣传对象包括基层百姓、在校大学生、企业代表、基层环保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等,共有5000余名各类基层人员亲身参与到了环境普法下基层西部行的宣传活动中。
提及“环境普法下基层活动”的初衷,马勇表示,目的就是告诉百姓进行环境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同时,尽量消除了百姓的激烈情绪,促使他们理性表达自身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依法、合理主张自身环境权益,有效地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此外,基层普法也对污染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了党政干部依法办事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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