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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权益维护渠道待畅通

我国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但环境污染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农业生产本身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面源污染;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政府由于环保意识薄弱,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更为强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难度较大,农村正成为高污染企业生产转移的聚集地。而随着环境意识的提高,农村居民对环境权益的要求再不断增加。
 
“协商调解”具有较高认知度
为了解我国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渠道及其行动效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郞晓娟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单航宇在2010年开展基层调研。
该项调研对全国东、中、西部省份进行多级分层抽样,共选择40个不同的县,通过随机抽样方法发放调查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29份。调查显示,接近一半的农村居民受到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并因此产生不满情绪。
在不同环境维权渠道的选择中,农村居民对“协商及调解”的认知度最高,约占总样本的56.38%,而在其他制度内渠道中,对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向环保部门投诉”等在内的行政渠道了解程度高于对司法渠道的了解程度,此外,“向人大代表求助”也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占32.37%。最后,“向新闻媒体求助”的认知度相对最低,占10.43%。此外,还有接近1/4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任何环境维权渠道,这也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居民因信息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在“是否向政府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及不反映的原因”这一问题中,有超过半数,即59.26%的受访者明确表示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时会向当地政府反映,另有18.79%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会向政府部门反映这一问题。调研分析认为,居民不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的原因,一是认为政府部门可能和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有利益关联,二是认为政府的介入只能提供短期补偿,而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群体性事件参与率不低
在调查中询问受访者“近五年来所在地是否发生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受访者本人是否参与过该事件”时发现,农村地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和参与率已经占到样本总数的15.36%和10.01%。
调研分析认为,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除了环境意识提升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当前农村居民表达环境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机制建设尚不完善、环境维权渠道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相对不足,致使部分居民开始选择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手段。在现有的环境监管机制、环境权益保护机制在农村地区远未完善的情况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一种农村居民对于其环境权利的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基层政府或者企业改变其只注重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的行为倾向,从而能够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维护居民环境权益。
 
维权机制有待全面完善
从调研分析中不难看出,面对日益高涨的农村环境维权诉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职能部门应迅速回应农村居民的环境诉求,及时给出解答和建议;尤其是环保部门应在农村地区发挥更大作用,包括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污染的监管、对于证实有违规排污行为的企业进行制止并责成企业搬迁或整改。目前,农村居民已经在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影响下,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观念,但这种意识和相应的知识储备还处于初级阶段,也很容易因此相信一些似是而非的传言,并造成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政府部门在与媒体和民间环保组织合作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帮助农民真正理解一些环保概念和环保标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使其真正认识到这种法律需求,从而真正提升法律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数据来源据《国家行政学院报》邵聪慧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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