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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产力的“加减法”

生态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20世纪以来经济与生态的冲突日益加剧,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已背离自然生态的支撑体系而不可持续。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建立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ECO,即“生态的(ecological)”和“经济的(economic)”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新《环保法》的修订出台,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陆续打响,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必将强势发展。今后五年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有理由相信,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生态经济时代已经到来。
 
法律生产力
美国制度经济学的奠基人约翰·罗杰斯·康芒斯曾经提出:法律制度不应仅仅被看做是出现事故之后的善后补偿、救济措施,更是一种联系过去、影响未来的激励系统。以往人们总认为技术的进步是催生产业革命的引擎,资本的逐利本质是一切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但是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模式和社会发展方面,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决定性作用。生态经济时代的发展离不开法律体系的保障,而法律也必将成为带动技术、资本,发展生态经济的生产力。
放到中国的现实中,我们可以简单地把法律生产力归纳为“加减”两个数学方程式。
所谓“加法”,即“技术+资本+法律=收益”。技术力量,资本力量,再加上法律力量,汇集成一股推动生产发展的合力,能够有效实现行业、产业的经济发展。从世界各国的环境实践经验看,法律、技术和资本这三者的结合是实现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
环境产业是新一届政府产业结构转型的主推产业之一。如何分羹环境产业的政策利好,如何布局环境产业,对于资本而言需要创新商业赢利模式,而商业模式的创新就需要配套法律的修订及出台。因此从宏观上说,配套立法是新兴环境产业孵化的重要外因之一。最近财政部力推的PPP模式不失为商业模式创新法律配套的一种实践。在中观层面,应首先转变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悖的思路逻辑,加速产业结构转型与调整,超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从体制层面保障环境立法的执行。除地方政府考核方式的改革之外,环境执法部门的体制保障也有待改革突破。微观层面,环境立法理念有赖于配套机制的设计,比如政府信息公开、环境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专业第三方监测机构认证机制、环境公益诉讼等等。
政府在长效环境治理运动中,基于其“看得见的手”的身份,还将承担产业引导者以及环境治理投资者的角色。与此同时,政府仍需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绿色税收体系等方面有所作为,为环境治理投资者和节能环保技术搭建良好的法律平台。就当下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形势而言,其根本原因可能不在于缺乏技术与资本,而在于前述法律宏观、中观与微观层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及法律对技术、资本引导的不够充分。
所谓“减法”,即“收益-风险=效益”。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传统思维下企业的目标即盈利,而在生态经济时代,企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风险或将来自于生态环境风险。新修订的《刑法》和《环保法》已把企业破坏环境入罪,偷排漏排或环保不达标甚至会使规模巨大的企业一夜倾覆。未来,企业最基本的使命是安全发展,环境因素必将成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考量因素,而研究如何规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风险也成为以后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向。
总体来说,企业预期的收益减去风险才是效益。而这个效益,形象地说就是要把收益套上救生圈,形成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从宏观层面来讲,过去企业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付出了大量的生态代价,其社会总成本远远高于经济成本。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将企业外部成本内化,以控制和减少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从而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LTC协同效应
生态经济建设亟待解决三类问题。一是生态经济建设的宏观政策研究,包括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经济机制和奖惩政策等,以及国外有关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二是生态产业发展的模式,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和生态服务业,并在开展这些活动时,处理好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和社区参与的关系,使其走上市场化、产业化的道路。三是生态经济建设的标准、指标和监控体系,提高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因此,生态经济建设应当极其重视法律、技术、资本的协同作用,可以称之为LTC(法律、技术、资本)协同效应。即政府需要出台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各级地方政府要围绕国家规章制度,完善现有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生态经济建设实施方案。同时以法律牵头技术、资本等多方力量,能够更好地对接政策落地,吸引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投入,还有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还应引导公众理性参与,顺利推进各地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
具体来说,法律、技术、资本协同理念(LTC)的目标是要在美丽中国新城镇建设中实现投融资模式、技术产业发展、社会管理机制等三方面的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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