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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检法联合出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意见

时间:2023-02-23 15:51来源: 人民法院报作者:赵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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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出台《关于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规范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规定,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主要案件类型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自然环境的犯罪案件;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案件;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破坏土地、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放火、失火、决水、爆炸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危害公共环境安全的犯罪案件。

  《意见》明确,对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属地侦查、集中羁押、集中审查、专业审判”为原则。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并报送集中管辖的检察院批捕、审查起诉。对数罪中,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是主罪,或者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虽然不是主罪,但是其他罪名与其具有关联性(如非法购买枪支后实施了非法狩猎犯罪)或属于上下游犯罪(如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按照集中管辖的意见办理。公检法机关要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工作,加强内部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沟通协调和会商机制,保障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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