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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要有“时态”观念

时间:2021-06-28 15:40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孙贵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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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所在的单位调查处理了一起“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案件,在下达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注销。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等有关规定,有人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设备已注销,违法行为已经纠正,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应当不予处罚。

  类似以违法行为是否已纠这个“结果”决定是否进行处罚的观点有待于商榷,不妨称之为“以结果论处”即不管做错了什么事情,有错就改就是好同志,或者说犯了错误可以将功补过,通过补救措施就可以免予处罚。这类重结果轻过程的观点、做法的弊端是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执法效果,如果处理把握不好还会助长“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风气。

  笔者认为,在环境执法中,应深入准确理解把握《行政处罚法》、环保法律法规立法目的,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过去”、“现在”、“将来”即过去曾经发生的违法事实的性质,现在造成的结果及违法状态,将来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从已然、仍然、未然中综合得出合法合理的应然处罚结论。要善于从违法行为的“时态”上全面综合把握和处理违法行为,准确掌握违法行为“过去”、“现在”、“将来”的状态或态势。

  过去时:深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

  很多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事实上就是一个还原的过程,即通过对现场仍然存在的违法证据调取、保存,将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复原,证明违法当事人已经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比如调查超标排放废水类环境违法行为,尽管现场当事人已停止排污或者排放污染已经达标,但是还要通过对存留在外排口的污水进行取样化验,调阅在线数据等,对去过某一时间段是否存在超标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当事人“已停止排污或者排放污染已经达标”这个“当下”状态就对其不予处罚。从这个角度上看,环境执法具有“算旧账”的性质,不能以当前的结果、状态否定曾经的违法行为。这样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同样,也可能造成环境执法所谓的“下不为例”。环境执法要从严,依法依规应当处罚的必须处罚,绝不能主观地找一些看似“合理”实则缺少法律依据的理由“掩盖”、“轻描淡写”曾经的违法行为。

  现在时:定性、定量分析环境违法行为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很难完全将所有情况调查得非常准确,比如,当事人是否是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具体持续的时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具体量,这些违法行为的情节从量上来说都具有一定的“概略性”甚至不确定性。既然过去的事实无法或者不好调查把握,那么就要立足当前,把功夫精力下在当前可以把握的事实的调查认定上。比如当事人是否已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是否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等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违法后果。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类似情节只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而不能成为不予处罚的根据。当然,当事人积极整改,将功补过应当依法通过从轻、减轻处罚的方式予以鼓励,但是这不能成为改变违法性质的决定性因素,超标排污就是超标排污,不能为了降低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将案件更换为处罚数额较低的案由。要做到功过分明,功不掩过,当事人事后的“功”只能作为量罚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案件定性的依据。总之,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既要尽己所能地把当事人的过去的“过”调查清楚,也要把当下当事人的“功”调查好,统筹兼顾、合法合理把握定性与定量二者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将来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

  “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是环境执法的目的,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避免当事人未来再次违法。行政执法具有“预防针”的功能,“预防针”打不打,怎么打,打的剂量不仅要看过去的症、现在的状,更要着眼未来可能出现的“重疾”。要有预防防范意识,不能轻易因为当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便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比如调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涉事建设项目各项污染物都能达标排放,但是这仅仅是当前的情况,谁敢保证今后不发生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因此要通过处罚要求、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避免次生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要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预防功能,要有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不能只看眼前不考虑将来。

  总之,环境执法要有时间、时态、历史的观念,调查、认定、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做到不轻视、弱视、近视。树立强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意识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标本兼治”“中西医结合”理念,防治结合善于治病也要善于防病。不仅要像扁鹊一样医治病情发作之后的“病”敢于“下猛药”,不能主观地变相降低处罚标准。严是爱宽是害,个别时候不处罚或者少处罚往往不是在帮企业,而有可能害企业。还要善于做好预防工作,发现企业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责令改正,将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小病不治终成大病,有效杜绝“不教而诛”、“疾风暴雨”、“一刀切”式的执法,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责任编辑: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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