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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中石油吉林油田 10年违法排污

时间:2014-02-18 15:46来源: 中华环境网作者:周赢 冯应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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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8日,中石油及其下属的吉林油田分公司因恶意排污十年之久,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一时间,舆论哗然。
 
    十年心血毁于石油污水
    查干湖冬捕,因沿袭了蒙古族最原始的捕鱼方式,被称为中国奇观。每到冬季,查干湖所在的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前郭县)都吸引着大批旅游者前去观光。但2013年的冬天,前郭县却因石油污染而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乌兰图嘎林场位于前郭县西部。2002年,一位当地人投资240万,承包了林场60公顷土地。这些地被用于养殖鹅、草鸡、农家猪、有机蘑菇等,同时还种植了大面积的经济林木。除了定期回家看望亲人,这位林地承包户几乎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在这里。
    培育期过后,林场逐渐开始有了收益。2009年,单卖猪这一项收入就有60多万元。
    可到2010年,母猪流产的现象接连发生。在多项预防措施都宣告无效之后,工人对水源产生了怀疑。林地承包户带着井水前去化验,结果被告知:水源已被石油污染,不适宜喂养牲畜、灌溉作物,更不能饮用。
    林场主表示,除了贱价处理掉剩余的牲畜和作物,自己别无选择。十几年的心血,就此毁于一旦。
    可这水是如何被污染的?
    问题出在林地里的石油渗坑。
    石油渗坑专门用来储存采油采气和维修油井所产生的废水。承包户表示,他的承包地里共有4个渗坑,均属中石油下属的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私自挖掘的,自己并不知情。他曾经尝试过劝说制止,却被挖坑的工人指责为“破坏国家建设”。
    当渗坑被排满石油废水后,通常都是直接用土填埋。经这位承包户估算,最大的一个渗坑用了将近7000m3的实土才填满。现在林场中一个约2米高、40米宽、100米长的土坑,就是挖土填坑后留下来的。他说,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每天都有大量石油废水排入了这个渗坑。
    由于废水中含有大量石油残留物,时间一长,坑里的废油上返,会造成土壤板结,根本无法耕种。其中一处填埋已久的渗坑,表面的土地已经变成黑色,还散发着石油臭味。地上也只是零星长着几棵杂草。
    在下雨天,有的渗坑会涨池外溢,淹没林地。而废水流经的地方,农作物将会受到危害。林场主带记者去看一处被石油废水泡过的田垄,土壤硬得像石头,用脚都踢不动。据说,这里本是松软肥沃的黑沙土,可以轻松插入一指深。
    据这位承包户估测,林地中总的污染面积将近20000m2。
    前郭县是松原采气厂矿井分布较多的地方,排放废水的渗坑在这里很是常见。一位村民称,他们村的油井有100多口,他曾见过四五十口油井的附近都有排污坑。
    至于那些被填埋的渗坑,石油污水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下渗。其大量的有害物质,对地下水产生了严重污染。从林场打出的井水,呈现明显的黄色。人稍微靠近,就能闻到刺鼻的石油味。
    另一位村民也表示井水浑浊发臭。他家虽然有一口48米深的水井,但只是用井水来浇地和喂牲畜,饮用水一直都从邻居家打。邻居家的水井有97米深,但即便出自这口井的水,其质量依然令人担忧。在松原市里上学的孩子每次回家,只要喝水,必然会闹肚子。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接到举报后,多次赴地方调查,发现松原采气厂违法排污行为始于2003年。而在松原市下辖的前郭县、乾安县、农安县等地的一些油气井附近,还存在管道泄漏、地下水污染等现象。
    环境专家赵章元表示,土地一旦被石油污染,恢复周期最长要达到几十年。而石油中有毒物质会通过农作物,尤其是地下水进入食物链系统。研究表明,这些有毒物质对人的神经、泌尿、呼吸、循环、血液等系统都有危害。
    根据调查情况,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吉林油田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索赔6075万元(暂定),用于环境修复。
 
    问题出在中石油总部监管
    对于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违法排污的行为,中石油总部的环保负责人表示,这是松原采气厂私自采取的措施,而且方式十分隐蔽。所以总部虽然曾对该厂进行过多次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有问题。
    而在对偷排污水数量的调查中,一位曾在松原采气厂工作过的业内人士给出的说法是,偷排污水的量实则就是采出废水的总量和联合站已处理污水量的差值,每天大约外排1000m3。
    通过对产值产能的计算,就可以轻易得出每日污水的偷排量。这让人感到中石油的例行检查不过是走过场,流于形式。
    但是,中石油总部的环保负责人却依旧强调,“中石油在油气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污水99%全部回注地层。”
     “十一五”计划期间,中石油完成油田管网系统化,实现了油田废水的循环使用。按照中石油总部规定,从油气田中采出的废水应全部输送到联合站,由联合站负责油气分离、污水净化、废水回注等工作。净化处理后的废水再次回注地层,一方面补充了采矿所需的水压,一方面也保证地表的承压力。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按照中石油总部生产改造的初衷,油田废水理论上可以达到“零排放”。但同样也是这次的生产变革,造成了松原采气厂环保工作的多头监管。
    在联合站全权负责污水处理工作的同时,污水监测的工作却被分散在了生产、基建、开发各个部门。这也意味着,在松原采气厂中,环保部门不再负责具体工作环节,只担负总体监督责任。这样的监督如同隔靴搔痒,无法触及环保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
    近年来,为推广清洁能源,国家大范围推行“煤改气”,国内油气资源的开发已处于满负荷状态。中石油的天然气业务占据75%左右的市场份额,同时作为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其“保供”压力着实很大。
    事件曝光后,中石油总部在积极认错的同时,还下达多项命令以尽量补救:紧急关闭松原采气厂80口油井,以满足气田污水处理要求;查处12名相关责任人,并对松原采气厂厂长予以免职。
    总部环保负责人坦陈,当前环保压力很大,而以吉林油田目前的人员配备上,要做到从自身排查风险确实比较困难。同时这位环保负责人也承认,中石油内部确实存在从上到下对环境问题不够重视的情况。
    但面对已成事实的石油污染,出台再多的措施恐怕也只是亡羊补牢。而在环保领域,中石油表里不一的形象早已为人所知。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能源公司,我们把环境保护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中石油给出的官方承诺。从2009年开始,中石油总部在每年度都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会详述其在清洁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成果。
    2013年底,中石油作为大型上市公司,在《福布斯》全球企业排行榜中位列第九。同期,中石油发布官方数据,已形成的油气管网总里程达到10.62万公里,范围覆盖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
    而相比于每天1000m3 违法偷排的石油废水,以及难以落实的环境监管问题,中石油的成就和未来的发展很是令人担忧。
    监管不到位就会犯罪
    保守计算,中石油松原采气厂一年会有二、三十万立方的污水排放到附近的土地中。而研究显示,石油废水对生态系统及土壤、水有着严重影响,即使是暂时存放进蓄水坑池,也要进行严格防渗漏处理。
    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 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对中石油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还分别向吉林省和松原市的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事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一旦企业被判有罪,环保部门或将面临“行政渎职”的控告。
    按国家要求,油气开采项目,必须保证污水“零排放”。而吉林省环保厅公布的《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2009年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公开信》中,也提出:“油田采出水、洗井水、修井废水等运至联合站处理,污水达到回注水标准后回注地层,不向环境排放污水”的操作规范。
    从事实来看,这条规定显然没有对中石油松原采气厂肆意排污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发现,中石油松原采气厂在2003年就开始大面积违法排污。但从公开资料显示,截至事件曝光前,当地环保部门并未就松原采气厂的违法行为作出力度相宜的处罚。
    林地承包户表示,前郭县环保局在2012年曾就自己承包地里的渗坑对松原采气厂处以2万元罚款,但对于个人损失却并未给予相应补偿。前郭县环保局的说法是,环保局只能处罚企业污染行为,并不能为个人追讨利益损失。
    记者曾多次尝试与负责属地管理的前郭县环保局联系,但截止发稿之日,都未得到相关回应。
    在媒体曝光违法排污事件2个月之后,环保部门的处罚才姗姗而来。
    最新消息显示,2014年2月12日环保部通报了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违法排污案件的处理情况。前郭县环保局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责令该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修复。现前郭县环保局已将案件移送前郭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在调查本次事件的过程中,记者还发现了另外一些现象。
    在2012年国家审计局发布的审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1年7月,中石油下属的1座油库、1368座加油站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即开工,还有4座油库、1个炼油工程和1座加油加气站未经环保验收即投产。
    对于“未批先建”的情况,虽然《环评法》第31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违法成本,对于动辄投资上亿甚至几十亿元的大型建设项目来说,实在是软弱无力。
    一位环评机构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当前确实有很大一批项目虽然在审批程序上因“环评”或“三同时”有问题而被搁置,但却照样投产运营。
    《环评法》本意是着力于“建设期”项目,以期在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条本身的硬性规定还不明确,《环评法》的严肃性并未受到企业重视,致使“环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客观地说,当前环保部门在污染防控中确实比较尴尬。
    据悉,这一情况也有望在即将完成修订的《环保法》中予以改善。
    环境公益诉讼难推进
    2013年12月25日,北京二中院下发裁定书。因中华环保联合会主体不适合,中石油吉林油田违法排污案件暂不受理。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认为,按《民诉法》第55条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具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有关组织”是否需要法律规定,民间说法不一。而立法机关至今为止还未作出权威解释。
    实际上,在2013年全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共提起8起公益诉讼,8起均未被受理。而且,全部都被卡在“主体资格”这一门槛之上。
    从2012年8月至今,《环保法》一直都在紧张的修订中。而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项。在《民诉法》没有明确的地方,只能寄希望于《环保法》。当前,《环保法》修订案虽已进入四审阶段,但仍未出台可行措施。
    如今,全国近6000家环保组织,都只能在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的现实中,观望公益诉讼。
    不少专家指出,违法成本低是多年来环境问题频发的主要原因。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缺乏针对重大环境污染的成熟的赔偿机制。在此状况下,企业违法污染的成本与所获利益相比,几乎为零。
    与此同时,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公众监督又不能诉诸于法,对污染主体形成强制处罚。
    没有了法律的威慑,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民众基本权益的保障都将成为空头支票。
    2014年1月2日,就中石油及其下属吉林油田分公司的违法排污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这一次的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希望能推动一下。”马勇说。(实习记者于馨茹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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