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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税制绿化和碳税开征的大文章

时间:2014-08-16 14:31来源: 未知作者: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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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改服务于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应对环境危机挑战、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环境税改的直接导向是以“税制绿化”调节经济生活,激励经济活动主体的减排、治污、低碳化发展。具体改革内容,既包括排污费的“费改税”,也包括使已有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更好发挥绿色发展促进作用。《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去年底已提交至国务院,目前草案正在审议中,在加快立法阶段,很有必要研讨未来我国可否开征类似于“碳税”这样的环境税。
 
环境资源政策不能忽视税收
在环境资源政策体系中,改变过去较多依赖行政手段的情况,大力推进经济手段的使用,是使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必要导向。税收当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期望依靠税收手段解决所有问题,它不能代替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也不能简单取代价格、排放权交易、政策性金融等其他经济手段。但是,不积极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又是万万不能的,税收确确实实是政府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好的、属于经济手段重要组成部分的调节工具,并可望与其他手段形成合理有效的配套。
首先,税收手段符合效率原则。它可以避免行政手段“一刀切”的作法,通过对当事人的经济刺激把外部效应内部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它依托法律但又有较灵活的应对机制和细化特点,可以有效贯彻立法精神而弥补单纯法律手段的不足。其次,税收手段通过财政收入征集,可延伸出财政资金使用,形成两条并行渠道,促进社会公平程度的提高。最后,税收手段一般不像其他经济手段那样要求严格、精细的现实条件,设计得当,税收政策可以较好地发挥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用以实现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调控目标。
 
欧盟碳税绿化路收获多重红利
欧盟一些国家征收碳税的效果表明,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可以较好地起到减少污染物及CO2排放、提高能源效率的作用。开征碳税国家的生物燃料使用范围大幅扩展,而化石燃料的使用则明显减少,这使得这些国家的能源供给结构发生了显著的优化,碳税开征带来了这些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降低。
以瑞典为例,1990~2006年,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下降了9%,而同期GDP却增长了44%。研究表明,如果税率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瑞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0%。
欧盟一些国家在引入碳税时,大都遵循了宏观税收强度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其他税种(社会保障税和企业、个人的所得税)的税负,从而保持宏观税负水平不变。这实质上是通过税收结构的优化达到了“双重红利”的效果:一方面,增强了税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效应,更加“绿色化”;另一方面,减少了其他税收负担,降低了征税的福利成本,这种双重红利的效果,会大大减少改革阻力,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适当借鉴。
欧盟各国在开征碳税时的经济社会背景是不同的,也有各自的政策目的。例如,1991年瑞典开征碳税时已经初步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当时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使用、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而德国实施生态税改革则是希望通过引入生态税,在提高能源效率的同时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和经济增长方面的问题。基于国情优化税制的结果是,开征新税并没有对GDP增长产生明显负面作用,从长期来看恰是更好地促进了经济增长。
 
我国开征碳税的争议与忧虑
自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虽然我国陆续推出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但在十八大后按照“五位一体”要求贯彻科学发展观,需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因而税收制度体系必须进行大力度的绿化。同时,能源价格的提高是大势所趋,其中税收占总价格的比例也应有所提高。在此背景下,可以积极考虑借碳税的开征,对整体税制结构加强“绿化”为导向的优化调整,推进环境税体系建设。但在讨论中,已遇到明显的争议,反映了比较强烈的忧虑。
有一种担忧是碳税的开征会影响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对GDP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潜在增长率下滑的大背景下,更不宜开征。其实从欧盟国家的实践看,实施环境税制改革、开征碳税是可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并行的。据我们的模拟分析,短期内由于征收碳税导致生产成本提高,部分企业将会采取减少生产的措施,静态地看失业压力会有所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碳税对经济总量的这种不利影响将逐步减弱,最终会形成正向拉动。从中长期考量,碳税的开征肯定会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发展方式转变,起到促进作用。当然,在我国推出碳税的时机亟需着眼全局合理把握:在经济明显下滑的阶段,显然不宜出台;但经济企稳向好却又并未进入显著通货膨胀状态的区间内,则是较好时机。
另一种担忧是企业将碳税负担向百姓转嫁,这种说法貌似考虑的是百姓利益,实际上则落入了“似是而非”的情形:凡是流转税(间接税)都存在或多或少转嫁的可能,但企业间的竞争可以减少转嫁,一定程度转嫁之后升高的产品价位,也会促使消费者节约使用资源、能源;政府调控的要领,其实不是“防止企业将负担向百姓转嫁”,而是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环境,促进优胜劣汰,及时酌情提高对低保人群的补助标准。
碳税征收形式
理论上,碳税是针对CO2排放量征收的,但实际上,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实践结果与理论设想的偏差不大。从本质上讲,碳税就是通过增加税负来提高含碳的化石能源的价格,以促进能效的提高和资源的节约使用,相对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各个国家的碳税形势也各不相同,有的作为独立税种,更多的则作为早已存在的能源税或消费税的税目形式出现。
就我国而言,目前讨论中的主要备选方案有三:一是新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作为其中的一个税目引入;二是比照我国的燃油税改革,在消费税中引入碳税;三是将碳税纳入资源税中,按照含碳量设定不同的税率。
笔者认为,相比开征与否,碳税的具体形式只是技术问题,决不是核心、基本问题。上述三个方案思路各有特色,可以结合已有的消费税、资源税改革进度,在设计时统筹考虑,最后通过立法与决策程序定夺。相比而言,虽然都是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但碳税的目的更倾向于对企业、个人化石能源消费行为的调节,与资源税应包含的调节级差地租、促进资源开发企业公平竞争等目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故我们认为,应首先在前两个方案中考虑。资源税改革则最好另外设计,并应抓紧时机先于碳税安排,尽快动作。
 
合理设计碳税
第一,设计优惠税率。应根据需要,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程度的减税,适当考虑这些产业的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积极进行二氧化碳减排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的碳税往往实行差别税率,对工业、农业等受碳税影响较大的部门适用低税率,而对家庭和服务业则征收较高的正常税率(可配之以低收入家庭补贴)。
第二,低税率启动再逐步提高。在碳税开征之初应设定较低的税率,之后再酌情逐步提高税率,同时采取税收改革预报制度,让公众知晓税率是会逐步提高的。这既减少了最初开征时的阻力,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力,又能有效地引导纳税人改变其行为。如果税率一步到位,公众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承受税负的猛增,而若一直维持较低的税率水平,时间一长人们会因达不到“阈值”(刺激临界点)而忘掉这部分税收,把其内化于价格中而“无关痛痒”,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节能减排激励效果。采用预报制度逐步提高税率水平,既可以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和调整期,同时又产生不断引导企业积极改进工艺、致力于提高能效水平的长期环保行为。
第三,控制碳税的征管成本。好的环境税收政策,不论其在制度设计上多么完善,都需要征收管理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否则会失去其实际意义并最终遭放弃。降低碳税征管成本的要领包括:使征税点尽可能地接近化石燃料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以方便涉税信息的征集和控制;按CO2估算排放量简明、划一征收,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设计较低的一般税负水平,差别税率尽可能具有行业性,而不是对单个公司优惠。
第四,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碳税开征后,未来有可能覆盖居民家庭,应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税负增加情况,在已有的“低保”体系运行中,对他们适当调高财政补贴标准,以维系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可考虑碳税收入定向使用。如碳税在未来可以成为独立税种而开征,其收入(或收入中的一部分)可以考虑经过预算管理程序,至少在一个时期之内(如开征的头五年至十年)作为支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专项基金或特定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来使用,以助于全社会提升对这一税种的认可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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