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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案件胜诉后的三大问题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判决执行评析

时间:2016-03-08 10:03来源: 未知作者:熊小嫚 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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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18日,随着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终审判决宣布,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的有关实务问题浮出水面,笔者试析此案中的三个问题。
    问题一
    如何保障民间组织参与案件执行?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南平案进入了移送执行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也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起到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用,否则只是镜花水月。那么如何保障原告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判决执行?
    首先,法院是保障民间环保组织参与执行权的主体。人民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视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保障原告民间环保组织参与执行的职责。这在新《环保法》里有规定:民间环保组织享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民间环保组织参与保护环境提供便利。根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是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的审判执行行为,相比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当视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关于如何保障参与执行权:一,支持引导其比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业主身份对施工进行监督。其除了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还可同时自行派人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施工进行监督;二是支持引导其比照业主身份依法依规参加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真正发挥其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应以执行结果得到原告民间环保组织的认可来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应当符合民事执行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原告如果是民间环保组织应如何参与执行,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配套司法解释关于执行结案的规定。除裁定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结案方式之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结案方式要取得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认可。
    三,法院主动告知执行结果也是一种保障。法院将判决主动移送执行和将执行结果及时告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视为对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保障。上述规定对原告民间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度相比普通的执行申请人更加有力,因此不宜理解为对原告民间环保组织权利的限制,认为原告民间环保组织仅有得知执行结果的权利,没有参与执行发表意见的权利。
    问题二
    如何保障诉讼支出补偿?
    南平中院判决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服务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原告诉讼支出仅为原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支出。环保组织诉讼支出按诉讼阶段以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为节点,分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支出和之后支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支出属于已发生实际损失,可通过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但环保组织参与之后诉讼必定再有支出,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保障环保组织参与之后诉讼支出得到补偿,提高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但问题在于,环保组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诉讼支出由判决确定于法无据。首先根据环境民事公益司法解释,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费用是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环保组织已发生实际参诉支出,不包括之后预期费用。虽然环保组织之后参诉必定再有支出,但预期费用既不能确定,又无法定计算标准,客观上环保组织也无法举证,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于法无据。其次如由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诉讼支出,会剥夺被告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则不符。
    解决此问题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是从相关款项中支付。贯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支付。由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环保组织诉讼支出可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上述规定应当视为对环保组织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诉讼支出的保障,环保组织可以从中得到补偿。
    二是费用单列明或强调说明。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时,也属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因此环保组织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出具报告时,应当与辅助人或者鉴定人专家沟通,在意见或者报告中把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费用单独列明,用于环保组织对工程监督支出。如环境修复工程方案当时不够具体,环境监理费用不好核算的,应当在专家辅助人意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报告中强调说明,“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是在程序上加强保障补偿到位。环保组织取得补偿的具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结案前召开听证会,通知原告环保组织作为听证申请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管理人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听证。听证会可按民事诉讼程序,由环保组织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诉讼支出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管理人对环保组织提交的证据质证,由人民法院裁定。


 
问题三:
    如何研判律师服务费合理性?
    南平中院以律师服务费金额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和幅度内为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然之友律师服务费96200元,绿家园律师费25261元。原告自然之友律师服务费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标的额最低比例计算,原告绿家园律师服务费按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13试行)标的额比例约1%计算,体现了公益性质。因此南平中院支持原告律师服务费的理由是计费金额合理性。但分析可知,律师服务费合理性研判标准不仅包    括计费金额合理性,还应包括计费方式,只有将两者结合考虑才能研断律师服务费是否合理。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费计费方式有四种: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计费金额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主要因素,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从公益性考虑,环保组织代理律师免收或者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减收律师费,均可体现公益性质,因此仅仅从计费金额角度来研判律师服务费合理性是不周延的。
    律师服务的核心价值体现为律师与委托人、裁判机关的沟通或者案件处理结果。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由于委托人对律师办案过程缺乏主动有效的跟踪约束手段,既不能较好地体现沟通过程,也不与案件处理结果挂勾,好处是计算方法简单易行。计时收费方式由于律师要求委托人确认计费工作时间,委托人对律师办案过程的跟踪约束掌握主动权,律师受此约束,不得不勤勉地与委托人、法官沟通案件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此种计费方式保障了律师与委托人、法官沟通处于委托人可控状态。
    由于风险代理收费为判决执行到位后收费,环保组织律师费无法通过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最终只能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或者环保组织公益业务经费中净支出,客观上会造成公益利益受损,因此不宜作为环保组织律师服务费计费方式。
    因此律师计费方式如何,不是简单的社会习惯问题,其中包含了律师、委托人的利益选择。在同等计费金额下,计时收费方式侧重于维护委托人利益,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侧重于维护律师利益。人民法院在研判环保组织律师代理费合理性标准时,不光要考虑到计费金额合理性因素,还要考虑计费方式合理性因素。计时收费方式相比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更能实现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沟通,维护环保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此期待人民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支持环保组织与公益律师以计时收费方式结算律师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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