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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需标本兼治

时间:2017-08-14 11:24来源: 未知作者:但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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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指出,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 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系统、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核心依据,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之前曝光的部分企业和西安长安区监测站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充分说明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和问题的复杂性。笔者认为,要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需要从源头和全过程入手,找准问题, 分析原因,标本兼治。
    一是要强化对环境监测设备生产厂家的监管。无论是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还是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均来源于各类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因此,防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首先要把住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关。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核查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环境监测设备,特别是排污单位使用的环境监测设备,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是否通过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定期审核,强制淘汰不符合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设备, 从源头上把住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关。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关注部分不良厂家勾结排污企业联合作假的行为,会同工商部门坚决将违法违规的环境监测设备生产厂家踢出市场。
    二是要强化对排污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管。目前,各级环境监测站由于自身能力、条件所限,日常监测任务又十分繁重,因而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频率并不高,监测因子也不全,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排污状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更多地还是要依赖企业的在线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数据。但这并不等于对企业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管束手无策,以核查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为例,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在线、化验、监督三套数据, 同地区、同工艺、同规模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枯平丰三个水期和一天24 小时进水浓度变化,COD 和BOD5、COD 和氨氮逻辑关系,测试在线监测标样, 查阅环评文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排污申报资料, 进行物料衡算等,判断其监测数据的真伪,必要时还可加装摄像头予以监控。
    三是要强化对环境监测第三方单位的监管。涉及环境监测第三方单位,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逐步向社会第三方单位的放开,出于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测市场的争夺及降低成本的需要,部分第三方单位可能铤而走险,主动迎合部分业主单位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配合一些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节快速通关,让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排放量的企业能够顺利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核。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既要严格审查第三方单位的资质是否合格,又要严格监控第三方单位的运营是否合法,并通过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来接受全社会的约束监督,防止弄虚作假。
    四是要强化对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的监督。此前在大气环境质量排名的重压之下,一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暗地施压于环保部门,要求“把好”环境监测数据审查关。这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站常常左右为难,依法依规监测,环境质量排名和政府领导脸色往往不好看;违背良心甚至违法违规监测,数据固然好看了,但结局往往是环境监测部门背黑锅或有关人员进监狱。从主观上讲,没有哪个环境监测人员想弄虚作假,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除上级环保部门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专项检查,强化质量控制和平行监测外,可以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变化情况, 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的督察范围,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督察和问责力度,敲山震虎,杀一儆百。
    五是要强化环境质量与排放总量之间的会商。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表面上看是不搭界的两条线,但从生态环境系统和环境质量改善来看, 却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要加强二者之间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会商环境质量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当期气象条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分析、甄别、判断两大类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基本准确,能否客观反映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企业排污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污染源排放清单和主要污染因子,有针对性地提前向党委、政府发出预警,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借助人工降雨等特殊手段,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当然,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优化功能区划和空间布局,改变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才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治本之策。
    六是要强化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 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六十八条第六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会同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加大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承担法定责任单位的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形成不敢假、不能假的良好氛围,为科学决策和执法监管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作者单位: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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