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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助推企业绿色发展

时间:2018-04-23 10:33来源: 未知作者:陈新明 陈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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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近40 年的排污费制度成为历史;4 月,环保税迎来首个征税期,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自行申报缴纳。设立环保税不仅是顺应“清费立税”趋势的财税体制改革,更是“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后,环境治理方面重要的制度性建设,带动企业治理逻辑的转变,助推企业绿色发展。

改费立税,强化企业绿色发展意识
    本次环保税改革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实现了由费改税的制度平稳过渡。无论排污费还是环保税,都是借助政府的财政行为,通过增加排污者的私人成本,平衡其与社会成本的差距,减少负外部性影响。不过,环保税的强制性和系统性更为突出,有利于修复排污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强化企业绿色发展意识。
    排污费作为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自1982 年《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确立以来,历经多次改革,其征收主体从企事业单位扩大到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范围从单因子浓度超标收费到多种类总量控制、超标加倍收费;管理方式从属地征收、收支分离到纳入财政预算和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征收标准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征收方式转变为差异化收费体现灵活性,征收数额及减免等透明度不断增加,在限制污染排放和丰富环保资金筹集渠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排污费作为一种准税收,本身尚存在一些缺陷,已越来越难适应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需要:一是征收标准较低,经济激励性不足。排污费和环保税基于庇古税原理,根据污染外部性锚定征收标准,旨在将环境成本内化于企业治理行为之中。然而实践中污染外部性成本衡量难度较大,污染排放计量准确性有待提高,存在缴纳排污费的成本小于减排工艺改进或治污设备置换成本的问题,导致排污费制度的经济激励性不足,对企业绿色发展的引导力度有限。二是排污费征收管理问题较多,存在“漏出效应”。尽管排污费征收办法几经调整,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标准,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往往采取减免、收后返还等协议收费方式,存在部门“规制俘获”的风险和寻租空间;征收对象拖欠或拒缴现象较普遍,缴费率偏低; 而征缴的排污费分配、使用不当,存在挪用和挤占现象, 无法全面体现企业的环境成本,存在“漏出效应”,从而限制了对企业绿色发展的规范作用。
    环保“费改税”,较好地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提高了强制性和系统性,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引导企业合法排放,惩戒环保违法事项,强化企业绿色发展意识。设立环保税,将行政性的收费行为转变为法律性的税收行为,税额动态调整,征收刚性大幅提升,一方面有利于将排污的负外部性成本内化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之中, 激励企业技术进步和绿色生产;另一方面收回地方政府随意减免和收费返还的权力,消除寻租空间,提高征收效率,弥补税费遗漏缺口。2015 年我国排污费收缴170 亿元,有机构估算环保税每年征收规模可达500 亿,可以预见,把环境成本作为利润空间的企业会面临更加严苛的制度环境,绿色发展将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纳入企业治理行为之中。

机制优化,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环境保护税法》是《立法法》修改后颁布的首部财税法律,全文包括5 部分28 条不足3500 字,但条文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精细性方面呈现较多实质性亮点,体现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 税费调节机制得到优化,倒逼企业绿色转型升级。
    正向减排激励机制,转变企业治理逻辑。环保税以污染物排放量或折合的污染排放当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具备从量税特点,“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污染排放标准的按规定进行税收减免,借助法律的征收刚性,企业缴纳环保税后亦不可肆意排污,拒缴或拖欠缴纳将承担法律责任,为企业带上绿色发展的“紧箍咒”,消减协商收费和欠费排污的空间,为注重生态环保社会责任、投资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的企业提供制度红利,减少以环保成本置换经营利润企业的“破窗效应”,真正将绿色发展理念嵌入企业的治理逻辑之中,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转型升级。
    税额动态调整机制,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按照“税负平移”原则,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额设定以之前排污费标准为基础,各省在环保税法规定范围内选择使用税率,而且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上浮,征税税额将全部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央不参与分成。这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财政收入结构,而且有助于环保税更好地发挥调节性税种的作用,环保技术领先、完成绿色转型升级的企业,由于减排而税负下降,获得竞争优势;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会影响市场份额的占有率。此外,地方政府具备调整环保税额的法定权力,可以更好地体现地区差异性,如京津冀地区提高了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西北地区的新疆、青海以及东北地区的黑龙江、辽宁等10 个省份选择依法定最低限额征收。
    征管多元协同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规定,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企业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评估,较之过去排污费制度更强调信息共享以及征管工作配合,有利于提高环保税征收精准度和效率,控制污染存量和减少污染增量,找准税率和经济发展平衡点,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既算经济账也算生态账,加速
绿色转型升级。精准征收,构建绿色税收体系
    开征环保税,是我国环境税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是推进税制“绿色化”进程的重要一环。以环保税制度建设为先导,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更好地带动企业绿色发展,助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精准征收是环保税开征后的最大挑战。作为新开征的绿色税种,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种,其计量工作专业性很强, 纳税单位的自我申报行为需完善的征管机制予以约束, 才能保障环保税基准确性,实现精准征收。一是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应税污染物监测能力,包括监测覆盖的系统性、监测频次的科学性、监测手段的综合性以及监测人员的技能性;二是征管环节的多元协同,不仅需要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如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而且还需要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如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数据、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性和全面性优势,为征管工作提供参考,提升征收准确度, 借助移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增加监测网络密度,降低监测成本;三是加强环保执法力度, 对瞒报企业处以重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一是推进环保税制度建设,如根据产业发展和环保实际,动态调整征税范围,减少列举式税目架构的滞后性;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考虑特定污染物累进税率等。二是将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其他税种改革,配合      环保税制度建设,如消费税可将高污染、高耗能的能源产品纳入征缴税目,增值税、所得税等可将生态保护理念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思路之中。三是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税务机关垂直管理体制的独立性优势。
    (陈新明系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 陈安君单位:山东省安丘市审计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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