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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在绿色金融及ESG 发展中的定位

时间:2020-05-22 10:34来源: 未知作者:刘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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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金融,ESG( 环境、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 近期是比较热的话题,参与的主体也比较多,包括监管部门、商业机构、研究机构、媒体、NGO等。那么在这么多参与的主体中,NGO能不能起作用,能起到一个什么样的独特作用,应该跟其他主体如何互动才能作出更有价值的贡献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必须要考虑清楚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定位,才能在解决方案上有更强的方向性和针对性,带来更高效的改变。作为在绿色金融领域已经探索了一段时间的NGO,上海青悦愿意从代表利益群体,目标与价值观,工作方式等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代表谁的利益并且为了谁。
    这个是根本性问题,决定了后面的几个选择。只有想清楚了这个问题并且保持稳定,才不至于动摇机构根基。
    NGO有很多种类,从不同角度分析时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如果从代表谁的利益的角度分析,可以分为官办(政府背景)、商办(个别企业背景或直接企业发起)、学办(带有学校等背景)、行业(行业商会等)、社会第三方(由政府及市场外的社会人士发起)等。
    这些NGO因为发起人不同,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 在价值观、工作方式等方面就会有很大不同。这样划分并不存在任何褒贬,每种NGO都有其社会需求,解决相应利益群体诉求,而且在实际运作中发生背离其应代表利益方的也不少。
    当前在社会领域有很多探索创新,比如NGO提供商业服务或者转变为社会企业等。第一个要考虑清楚的问题,还是代表谁的利益的问题。
    比如污染防治类NGO首要代表生态环境及延伸的公众健康、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如果要探索作为乙方为个别甲方企业提供服务,必须要考虑是否会影响自己代表群体的利益,自己的性质是否要发生根本变化。而代表的利益群体这一点,也恰恰是污染防治类NGO 与监管部门、商业机构、科研、媒体等的重大区别。投资人等群体在NGO代表利益群体方面只占一定比例, 当生态环境利益与资本或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谁排在前面是个要命的问题,决定了很多事情解决方案的根本走向。但这并不说明NGO就一定会这么做,因为外面也有很多诱惑,机构治理也不一定完善,只能说第一反应应该是这样。同时,生态环境利益应该放入世界和国家整体利益和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中去考量,要有大局观,不能片面强调生态环境利益。

第二,工作目标与价值观
    代表不同群体利益时,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观就有不同。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未来应该是什么样的,不同主体的判断标准中会有相同的部分,也会有不同的部分。而且即使判断上是相同的标准,实际行动时考虑实际利益往往也不同。
    比如绿色金融中,金融领域的人可能更追求识别生态环境风险,规避投资风险,把握投资机遇;而生态环保领域的人可能更追求利用资本的力量来激励和约束企业保护生态环境。这种目标和价值观的差异,就决定了大家有些工作是可以合作的,而在有些问题上必然会有不同选择。
    商业机构ESG评级主要为投资人服务,在满足科学性等一系列基础要求的基础上,投资人认可并买单就行,至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是相对次要的,除非这些利益相关方采取行动影响到了投资人。
    NGO的ESG评级更看重生态环境及更加全面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更多从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来考虑,一种CSR和ESG的混合体,投资人的需求并非最重要的需求,而且NGO可能采取的一些行动可能会影响到投资人的利益。而这种主要服务对象的不同会延伸到系统设计和外在表现及最重的社会效果上。

第三,工作手法的多样性
    污染防治类NGO因其出身及经历原因,大都不缺乏 “斗争精神”。在生态环境及公众健康受到危害时,虽然明知各种风险但依然挺身而出。独立监督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举报、信访、信用联合惩戒、公益诉讼、圆桌会议等,多种手段都可以使用;政府、市场、企业、法律、金融等都可以去影响。因为不用直接从政府和企业筹资,有一定独立性,因此对政府和企业应该改进的地方也敢于通过渠道或公开提出来并推进整改。
    以上这些工作方式,其实都是建立在代表利益和目标价值观的基础上,有意或无意采用的。而这些工作方式是某些监管部门、市场或商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相当部分的媒体所不愿做、不能做,也做不到的事情。
    同样是ESG,商业机构ESG评级更多通过传播、资本流动等引导企业改进,这种推动是柔性的,速度上、力度上会慢一点。NGO除了这么做之外,还可以根据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或ESG指引等强制性规则,要求企业必须做到,或者要求监管部门履职采取监管措施,这种推动是刚性的,也更快。当然是否需要这么做,什么时间这么做,对哪些企业这么做等这个度是可以把握的。
    同样是这种第三方身份,可以有效粘合各种利益相关方,比如商业上竞争对手举办的绿色金融的活动是很难参加的,但NGO的研讨会可以把大家汇聚到一起,共同对某个主题贡献智慧与力量。
    环保类NGO工作手法的多样性和行动力,让NGO的影响力可以扩展到更大的范围,从更大的范畴去影响绿色金融内的所有主体;NGO有自己的杠杆,可以通过金融及非金融手段,促使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部门、商业机构及投资人、媒体等意识到NGO对绿色金融生态的独特价值,意识到NGO能做其他主体所做不到的事情,可以产生或消除、放大或缩小包括投资在内的各种风险和机遇,加强与NGO的沟通和合作也是很有必要的。
    总之,在绿色金融及ESG甚至其他领域,NGO要想有效参与并带来真正改变,就要想清楚自己代表谁的利益,带着什么样的价值观和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有哪些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独特资源或工作方法,主动融入整个经济社会大循环,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形成建立在各自相对优势基础上的协作关系;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依赖,又不隔离。
    (刘春蕾,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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