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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马勇: 环境公益诉讼的民间推动

时间:2015-03-24 16:53来源: 中华环境杂志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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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比较多的借鉴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其核心是允许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约束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8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我国环境法制的里程碑事件。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形成。
纵观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来自民间的推动不可小觑。其中当以2005年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转折点。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北京大学汪劲教授等人曾尝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但以黑龙江省法院拒绝接受案件材料而告终。虽然案件没有得到受理,但社会反响很大,引起了各界普遍的关注,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由理论研究转向了实践操作。当年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公益诉讼。”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由此拉开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帷幕。
2007年,我国贵州、江苏等一些省份相继开始试点建立环保法庭,其最大的亮点就是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判, 环保法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直接利害关系原则”的限定,允许包括检察机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益组织,甚至个人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这是个很大的突破,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讲,虽然法理可以讲得通,但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明确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无明文不为法”,这些省份成立环保法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是冒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其做法值得敬佩!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江苏无锡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贵州清镇环保法庭提起我国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这些环保法庭的支持下,一些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环保法庭的调研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全国共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54起,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环保民间组织、个人都有,其中环保组织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9起,包括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对云南铬渣污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环保民间组织在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作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推进诉讼实践的同时,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自然之友等环保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程,尤其在《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这些环保民间组织强烈呼吁,积极行动,终使环境公益诉讼顺利入法,彻底解决了以往环保民间组织无法律地位的尴尬局面,赋予环保民间组织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权,形成对环境行政执法强有力的补充和支持,这必将会对我国环境法治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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