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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的法制保障

时间:2019-08-06 08:58来源: 未知作者:孔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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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19日,上海正式发布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通过法律来强制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需要部分公众养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而这一过程离不开长期的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是做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国环境教育经过40多年发展,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各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各级环境宣教网络不断健全,学校和社会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但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推进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入展开,用法律来强化全民环保意识,提升环保素养显得尤为重要。而环境教育法制化是推动绿色生活与绿色发展方式形成的关键和保障。

国内外环境教育发展历程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使用“环境教育”,并对其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发布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强调环境教育在改善环境问题中不可或缺,这标志着国际环境教育的诞生。1975年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及“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国际教育基本理念和框架。1977年,苏联第比斯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及“第比斯会议宣言和建议”确立了国际环境教育基本理念和体系。这被视为环境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      1987年苏联莫斯科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确立了“90年代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行动战略”。1992年,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强调,环境教育要重新定位,以适应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几乎与国际同步。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规章《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定了中国环境教育概念的基本框架。199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教育部联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环境保护, 教育为本”的基本方针,将环境教育正式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199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布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领(1996年—2010年)》,明确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一。2003 年,教育部颁布实施《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和《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2016年3月,《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 2020年)》将环境教育法制化提上了工作日程。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这就为开展环境教育立法提供了政策基础。

我国环境教育法制化现状
      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较于旧环保法对环境教育一句话的原则性规定而言,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了较大进步,从法律高度明确规定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家庭等的环境教育义务。推动环境教育深入开展需要法制保障,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环境教育才能良性发展。但目前环境教育并没有专门立法,新《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对于环境教育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
      在环境教育专项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例如,美国1990年颁布了《国家环境教育法》;日本2003年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成为亚洲第一部环境教育法。韩国于2008年施行了《环境教育振兴法》,制定了环境教育项目及主管资格认证制度和推动全面环境教育五年计划;菲律宾2008年通过了《国家环境意识与环境教育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经验对我国环境教育专项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些教育政策性文件的出台和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我国环境教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教育的地方性法规。随后天津、哈尔滨等地相继出台了环境教育法规。2019年1月,广东省清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成为继洛阳、南京、厦门之后我国第四个、广东省第一个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地级市。在环境教育专门法缺位的情况下,各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制定推动环境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值得肯定。地方政府对环境教育的法制化探索与实践,成为凝聚社会共识,总结环境教育法制化经验,推动环境教育立法重要一环。
      当前,环境教育虽然在国家的一些法规政策层面及一些地方环境、教育等法规中有所体现,但总体上看显得零碎,尚未形成体系,实施效果仍显不足,这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教育的要求不相适应。事实上,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于推动地方环境教育发展有独特优势。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也有其弊端,最主要的是其效力层次较低,因而适用的范围受限,无法起到长效作用。因此,环境教育专项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环境教育法制化保障的关键因素
      环境教育专门立法是环境教育法制化保障的重要一环。一部具有前瞻性又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教育专门法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良法才能善治,法律的尊严和意义在于执行,因此,推进我国环境教育法制化保障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在法律层面确立职责分明的环境教育组织体系。首先,明确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教育具体职责,并确定环境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推进环境教育实施。其次,建立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环境教育组织体系,肯定社会环境教育与学校环境教育同等重要,坚持全民环境教育、终身环境教育。
      第二,明确建立可行的支撑保障体系。一是资金保障,充足的资金保障是推进环境教育不可或缺的因素,未来的环境教育法规必须明确规定环境教育经费预算的比例及经费渠道。二是机制保障,未来的环境教育法规应该确定环境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机制、考评体系、激励机制,使环境教育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三,确定全民接受环境教育的法定时间。一是确定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接受学校和社会环境教育的法定时间;二是确定社会成年人接受环境教育的法定时间,依托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四,明确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没有严格的责任条款,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因此环境教育法规必须强化法律的权威性,明确违法行为及后果,对拒不履行环境教育义务及环境教育违法违规等行为严格惩罚,保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环境教育法制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通过环境教育法制化来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并引导社会公众付诸行动,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长远之策,也是根本之策。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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